有关全方位撤销优秀人才落户限定
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的填补意见
为深层次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实质,进一步推进人才激励机制,改进人口构成,推动沈阳市高质量发展、新时期转型发展,融合我区具体,现就我区放宽落户政策明确提出填补意见以下:
一、职业学校、高职院校及之上在校学生和大学毕业生(含往届生),可在我区落户;
二、获得國家认同的初中级之上岗位职业资格证、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可在我区落户;
三、在沈与用人公司依规签署《劳动合同》的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可在我区落户;
四、在我区交纳员工医保或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可在我区落户;
五、在沈加盟创业获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人(含个体户),可在我区落户;
六、在沈买房并获得合理合法房子办理手续的(含普通住房、商业网点、公寓楼、写字楼等),可在我区落户;
七、凡具备我区户口的住户,其爸爸妈妈、直系亲属、儿女均可在我区投奔落户。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承担表述,自公布生效日施行。
市公安局带头机构有关工作部门颁布实施办法并落实施行。原我区落户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标准。
沈阳市市公安局 今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