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县检察院首例涉疫案件远程庭审当庭宣判

2020年2月28日早上11时,抚顺县第一例涉病疫情防治案子经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王志博等三人以妨碍公务罪被复庭判决。在其中王志博、王晨被判处刑期七个月,王春顺被判处批捕三个月。此案是新式狗狗细小病毒肺部感染病疫情产生至今,抚顺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的第一例涉病疫情案子,都是抚顺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所、刑事辩护律师联合案件审理的第一例远程控制开庭审理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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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中,检察系统控告:2020年2月11日14时,被告人王志博等三人未佩戴口罩,安全驾驶异地机动车牌照越野车到抚顺县上镇台沟村选购物件。因正处在新式狗狗细小病毒肺部感染病疫情防治期内,台沟村镇村干部在村头设卡处不许王志博等这时入村。王志博因而事未满,便谩骂镇村干部和前去阻拦的群众,并与群众产生矛盾和拉扯。这时,抚顺县派出所交警队巡查到此向前劝阻,王志博等三人不听劝说并辱骂交警队。上镇民警收到警报后快速赶到,口头传唤王志博等到公安局接受调查,王志博不予相互配合。后在强制传唤全过程中,被告人王晨向前拉扯公安民警警察制服并且用脚踢得到踹公安民警,被告人王春顺边用手机录像边扯拽公安民警手臂阻拦公安民警操纵王晨。全过程造成一交警队手指头被咬到,一公安民警头颈负伤。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评定:被告人王志博、王晨、王春顺等三人明知道公安部门已经依规执行公务,仍应用非法手段给予阻拦,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依规理应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处罚。由于王志博等三人归案后可以属实口供自身犯罪行为,同意投案自首认罪、投案自首悔过,并在律师见证下同意签定投案自首认罪具结书,检察系统提议法院可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故提议人民法院对王志博、王晨判处刑期七个月;提议对王春顺判处批捕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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